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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松花江上轮渡和游览观光航线票价的复函
发文文号: 哈价函[2012]14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19
实施时间: 2012-4-19
失效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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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重新核定江上轮渡航线和游览观光航线运营价格的函》收悉。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为规范松花江上轮渡和游览观光航线经营行为,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分别统一江上轮渡航线和游览观光航线运价的意见,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实行按轮渡航线、游览观光航线性质分别定价。
  (一)松花江上轮渡航线票价:单程每乘次2元;
  (二)松花江上游览观光航线票价:每乘次10元。
  二、各航线经营企业和运营船只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执行政府票价政策。各航线售票处要公示票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各航线经营企业和运营船只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本次核定票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期满前一个月须重新核定。以前个别航线票价与本次核定票价不同的,统一执行本次核定的票价。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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