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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建筑劳务中心新疆分中心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12]3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10
实施时间: 2012-2-10
失效时间: 2015-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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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建筑劳务服务中心新疆分中心:
  为了保障工作的连续性,现将你中心收取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你中心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为本市在新疆的建筑施工、建筑劳务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该项费用。
  二、收费标准
  (一)总承包、专业承包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1.5‰计收。
  (二)劳务输出分包按劳务合同价款的2‰—3‰计收。
  (三)其他的可根据服务内容每年按3000—8000元的额度计收。
  三、服务内容
  (一)协助组织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输出服务。
  (二)对在新疆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及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相关信息网络、咨询等服务。
  (三)协调解决在新疆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及人员的工程及劳务拖欠款、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劳务纠纷等突发性事宜。
  (四)为在新疆的建筑企业及劳务人员提供相关的其他服务。
  四、你中心要严格遵守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并每年将收支情况书面报我局。
  五、本通知自2012年2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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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建筑劳务中心上海分中心驻外建筑协调 渝价[2012]36号 201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