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建筑劳务中心新疆分中心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12]3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10
实施时间: 2012-2-10
失效时间: 2015-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66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建筑劳务服务中心新疆分中心:
  为了保障工作的连续性,现将你中心收取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你中心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为本市在新疆的建筑施工、建筑劳务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该项费用。
  二、收费标准
  (一)总承包、专业承包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1.5‰计收。
  (二)劳务输出分包按劳务合同价款的2‰—3‰计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