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发文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7-12-31
实施时间: 1998-1-1
失效时间: 1999-11-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4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用工单位拒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市、区、县劳动局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所收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转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2、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用工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用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市、区、县劳动局责令其立即办理移交手续。”
  3、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1997年12月31日
修正:
1999-11-1实施《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通知 大政发[1998]48 1998/7/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养老 黑建监[2019]1号 2019/5/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 青人社字[2026] 2026/1/26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失业保险 天津市第十三届 2002/7/18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 陕人社发[2023] 2024/1/1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 2013/1/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医疗保障 湘人社规[2025] 2025/5/1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 2018/4/22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 陕人社发[2024] 2024/5/24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鲁人社字[2023] 20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