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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1999年度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和社会保险利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劳保养发[1999]2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1999-3-29
实施时间: 1999-4-1
失效时间: 2000-3-3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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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199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现公布1999年度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及社会保险利率。
  一、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
  市统计局公布的199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1005元,以此确定:
  l、 1999年度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3015元。
  2、 1999年度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下限(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603元。
  二、社会保险利率
  1999年度社会保险利率为5%。
  社会保险利率的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从 1999年4月1日起至2000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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