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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2]133号沪价费[2002]8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12-18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6-7-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9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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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你局《关于继续征收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的函》(沪容环发计[2002]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市政府2000年6月14日颁发的《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4号令)精神,本市自2000年10月15日起开征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以来,有力地推动了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的管理工作,减少了污染,保护了环境。为此,同意你局继续收取一次性饭盒回收处置费。
  收费对象:对本市企业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向生产企业征收;对外省(市)企业生产在本市销售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向其在本市的销售企业和个人征收。
  收费标准:单只重量为5克的一次性塑料饭盒,按每只0.03元征收;其他一次性塑料饭盒按每公斤5元征收。收费标准执行日期自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请于执行截止期前一个月,提供相关资料,重新审核收费标准。
  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接本函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登记手续。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6]53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7-26
实施时间:200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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