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电系统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所[1996]28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11-29
实施时间: 1996-11-29
失效时间: 2010-12-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农电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现对农电企业征收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县农电局既是地方政府的管电职能部门,也是以转供电为主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地方国有企业。因此,应以县(区)农电局为纳税义务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县(区)农电局按省农电局规定标准按月计提并上缴的调整趸售折扣基金(年购入电量×6.00元/千千瓦时),是用于重点电网改造项目补贴、贫困地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补助、贫困地区农电企业亏损补帖、农网生产性投资及全省农电企业管理费用等,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暂准予税前扣除。
  三、市农电局为组织所属县(区)农电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管理费用,可采取定额方式提取,但提取总额要控制在年售电收入的1%以内,并经市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
  四、关于农电系统的工资列支问题。今年内各市地税局可暂按省财政厅、劳动厅批准的“工效挂钩”标准掌握。其增提的工资幅度必须低于趸售收入的相应增长幅度(趸售收入增长1%,“工效挂钩”工资增长0.8%),趸售收入下降,相应核减“工效挂钩”工资。超出标准计提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五、农电企业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专项用于电路增容支出,不进入农电企业收入总额,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23
实施时间:2010-12-2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5
实施时间:2011-7-5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