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1]3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6-22
实施时间: 2011-7-1
失效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2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为: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 宁人社发[2023] 2023/11/1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转发关 穗劳社函[2009] 2009/9/27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 内人社办发[202 2024/8/6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欠费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 琼府[2013]28号 2012/1/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军区政治部江西省军区后勤部 赣府厅发[2004] 2004/6/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 2023/4/4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 2006/11/15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4年度深圳市社会 深人社发[2014] 2014/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3年自治 新劳社函字[200 2003/3/5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 202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