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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1]2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6-8
实施时间: 2011-6-8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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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的会计核算,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社字[1999]20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1]105号),现就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有关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需要增设“结算户存款”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结算户的款项。结算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财政专户划入的资金时,借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暂收款––异地就医结算清算垫付金”科目。
  (二)垫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的资金时,借记“暂付款––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统筹地区”科目,贷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三)收到上下级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的资金时,借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暂付款––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统筹地区”科目。支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的资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收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划入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的资金时,借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暂付款––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本级”科目。
  (五)收到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时,借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暂收款––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划拨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时,借记“暂收款––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六)垫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清算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时,借记“暂付款––医保经办机构”科目,贷记“结算户存款”科目。收到医保经办机构划入应由其列支的上述银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时,借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暂付款––医保经办机构”科目。
  (七)年末,将该账户余额(不含利息部分,下同)交回财政专户时,借记“暂收款––异地就医结算清算垫付金”科目,贷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结算户存款”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结算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结算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结算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结算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二、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与结算户有关的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对财政专户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财政专户向结算户拨付资金时,借记“暂付款––异地就医结算清算垫付金”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财政专户收到结算户转入的该账户利息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年末,财政专户收到结算户交回余额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暂付款––异地就医结算清算垫付金”科目。
  三、医保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清算中形成的垫付(应收)或应付款项应通过“暂付款”科目核算。除以上涉及该科目的有关账务处理外,对于经确认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以相互垫付金额的轧差数进行清算时所形成的应收或应付款项,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记“暂付款––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统筹地区”(清算应收该统筹地区)、“暂付款––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本级”(清算应收本级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科目,贷记“暂付款––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统筹地区”(清算应付该统筹地区)、“暂付款––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统筹地区”(清算垫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部分)科目。
  四、医保经办机构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时的有关处理:
  (一)“结算户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财政专户存款”项目。
  (二)“暂付款––异地就医结算清算垫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与“暂收款––异地就医结算清算垫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要相互抵销。
  (三)“暂付款––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即清算时所形成的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减应付款项期末余额)如为贷方的,应计入“暂收款”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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