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社部发[2003]6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03-3-11
实施时间: 2003-3-11
失效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8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近几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已达到8%。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个人费率尚未全部达到8%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尽快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到位,维护社会稳定。
修正: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 闽人社文[2010] 2010/12/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城乡 沪人社规[2024] 2024/5/1
铁路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试行] 1993/11/24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市场监管 津人社局发[202 2022/1/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 浙人社发[2021] 2021/12/1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青海省 青人社厅发[202 2024/5/31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 吉人社联[2025] 2025/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 厦地税发[2014] 2014/8/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 内政办发[2015] 2015/7/1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青政[2014]46号 2014/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