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国债兑付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1]3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4-27
实施时间: 2011-4-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9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做好我省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2004年及2005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4]1007号)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财政部门办理2002年至2010年国债兑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02年至2010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的报送工作
  为了保证国债兑付资金的安全与拨付及到期国债的及时兑付,各地财政部门要按2002年至2010年实际兑付数准确填报“2002至2010年度财政部门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附件1),由各市财政局汇总并附所属各县(市)报表,于5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报表须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及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特种国债、定向债券发行兑付账务清理结果和报送的实际兑付数,报请财政部最后核实后及时拨付国债兑付资金。
  二、做好特种国债、定向债券收据的有关销毁工作
  各县(市)财政局要对2002年至2010年期间兑付的各种特种国债、定向债券收据进行汇集整理,如实填报“财政部门2002至2010年国债兑付销毁券面记录表”(附件2),由各市财政局汇总并附所属各县(市)报表,于5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一式3份),已兑付国债券不得用复印件代替。报表须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及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表审核并下达2002年至2010年已兑付国债销毁数(含券面金额、张数),待财政部销毁通知下达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统一组织销毁。
  三、其他有关国债兑付事项
  1.1989年至1991年特种国债兑付收尾。由于此种券面时间跨度长,国债工作人员接触少,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要求兑付券面时,要与省财政厅及时联系沟通,确认此国债券在当地发行、兑付限额范围,鉴定真伪后给予兑付。
  2.各地国债兑付手续费的拨付。定向债券和特种国债手续费,待券面销毁后拨付。
  附件:1. 2002至2010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
  2.财政部门2002至2010年国债兑付销毁券面记录表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修正:

附件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93]财预字第26 1993/3/1
关于2001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1]17号 20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