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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人社发[2010]2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0-3-1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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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2010年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2009年12月31日前在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城市化退休人员,下同)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二、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先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二)再按照每名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3.5元(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部分,每缴费1个月折算为1/12年,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后以元为单位计算)。
  三、在普增的基础上,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同时满足本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增发)。
  四、2010年1月1日-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标准和以上规定的一致。
  五、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仍达不到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补齐。
  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后,其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
  七、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款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八、我市2010年7月不再另行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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