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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就发[2011]3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1-3-24
实施时间: 2011-4-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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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625 515  
≥35岁 680 544 515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730 584 515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1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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