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办[1994]184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4-8-30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5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本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和在宁的部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及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均实行养老保险。
  (二)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筹集
  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按下列渠道列支:
  国家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由财政和自有资金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在创收收入中列支,税前提取。
  (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按下列标准执行:
  单位依据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23%缴纳;聘用制干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3%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三)统筹标准需调整,必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与拨付
  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采取全额结算、差额拨付的方式实施结算。对逾期不交或少交养老保险基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是南京市人事局所属全民事业单位,负责本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对存入银行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基金的一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等,结余部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确保其保值增值。
  单位建制变动或者工作人员转移单位时,应及时向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按照规定从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出3%的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必要的行政和业务开支,不计征税费。  
  五、其他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原向劳动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含利息),扣除管理费后,划转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后,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医疗、福利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管理。
  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南京市人事局据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县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办法。
  本意见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丽 丽人社[2024]19 2024/4/1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 2024/7/30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人社规[2016] 2016/3/2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川府发[2011]30 2011/9/1
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4/10/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域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9/1/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 津人社局发[202 2025/1/1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个体人员参加基本养 吉人社办字[201 2010/9/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皖政[2014]84号 2014/11/28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0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 199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