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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0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告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11]2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2-28
实施时间: 2011-2-2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6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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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调整工作的函》(穗人社函〔2011〕231号)规定,2011年3月起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30元;2009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101元。我局将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2010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9090元;下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818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030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2303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上年度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461元。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300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101元。
  缴费基数的调整将导致部分人员尤其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每月应缴费金额的发生变化,请各缴费单位(人)根据参保情况在扣款帐户上备足应缴费额以实现及时足额扣款以保证正常待遇享受。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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