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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4-20
实施时间: 2010-4-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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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5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人事考试机构在组织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为:
  (一)客观题科目《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试,每人每科60元。
  (二)主观题科目《社会工作实务(中级)》考试,每人每科60元。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务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收取。
  三、人事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支出。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考生负担。
  五、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缴入省国库,缴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8〕39号)同时作废。
  物价局
  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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