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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2]3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17
实施时间: 2012-6-1
失效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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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黑交函[2012]55号)文件收悉。按照《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规定,我国准许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C5)。为了做好相应的驾驶培训结业考试工作,经研究,同意继续按照原标准收取残疾人驾驶培训结业考试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考试费收费标准
  (一) 理论课考试为10元/人。
  (二) 场地驾驶考试为35元/人。
  (三) 场内道路驾驶、实际道路驾驶为35元/人。
  二、残疾人驾驶培训结业考试费其他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等项收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45号)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等项收费的批复》(黑价联[2012]21号)执行。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本规定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5月31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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