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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的函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11]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8
实施时间: 2011-1-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611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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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如下: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以收件日为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8号)有关营业税的政策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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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pv20010518   2011年1月30日
正文第一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连接为财税[2008]174号,已失效,而非财税[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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