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终止执行阶段性降低广州市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59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我市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阶段性地降低了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自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阶段性地降低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鉴于该特定时期政策的执行期将满,现就上述三险种自2011年1月1日起恢复按原比例缴费的事宜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由0.2%恢复为2%,城镇户籍职工缴费的比例由0.1%恢复为1%;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缴费比例由7%恢复为8%。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个人(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3%恢复为4%;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由0.4%恢复为第一、二、三类行业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比例缴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 2021/8/1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 杭人社发[2013] 2013/10/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鲁人社字[2023] 2023/5/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 厦府规[2020]18 2021/1/1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苏医保发[2020] 2020/3/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有关 沪发改价调[202 2022/4/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 豫人社办[2022] 2022/4/13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市场监管 津人社局发[202 2022/1/1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 温人社发[2012] 2012/11/5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2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