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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残发[2010]9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0-12-15
实施时间: 2010-12-15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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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
  为确保2011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九条第五款,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中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参保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通知》第十一条,各区县残联、街道乡镇残联对无行为能力或无行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应帮助其进行申请并办理参保手续。社保部门在残疾人办理参保手续过程中应给予方便及优先照顾。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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