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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政发[2010]5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8-5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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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7月10日起,对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包括金州新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和普湾新区,下同)的,每人每月630元;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月560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的,每人每月720元;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月640元。
  二、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50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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