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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函[2010]2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1-30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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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减轻参保用人单位负担,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1%整为20%。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及其帮工投保的缴费比例不变。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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