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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社保发[2003]5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3-5-28
实施时间: 2003-5-2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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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广东省及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社保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根据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深圳市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市200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087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2341元)。因此,自2003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补偿基数调整如下:
  一、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04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023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41元。
  二、综合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04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023元,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341元。
  三、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341元。
  四、特区内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41元;宝安、龙岗两区工伤保险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41元,缴费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比例逐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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