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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养发[2010]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0-2-1
实施时间: 2010-2-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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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在《关于2010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0]4号]印发的同时,现对本市2009年底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沪人社养发(2010)4号文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2009年12月底前男性年满65周岁(194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满60周岁(194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3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300元。
  二、原月基本养老金补足到460元的退休人员,以及月生活费补足到414元的退职人员,在460元、414元的基础上按照沪人社养发[2010]4号文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指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的起义船员证书者),按照沪人社养发[2010]4文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0元。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且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2元。
  五、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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