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税务代理综合类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9]3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9
实施时间: 2009-2-9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2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8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鉴于我市涉税鉴证业务备案已有规范程序,对各税务师事务所跨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同时按照省局和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要求进行备案;在本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仍维持已有备案操作程序。
  二、各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含跨市执业)进行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事务所出具的所有报告;
  (二)税务师事务所开出的发票的客户联、记帐联(原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备案表(www.szgs.gov.cn网站下载)填写完整,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携带电子版格式。
  三、备案表填写注意事项
  (一)报告编号一栏按照事务所法定编号、年度、鉴证报告类别、报告自然顺序号填写,不能有符号及中文。
  例如:深圳市永信税务师事务所,其2006年出具的财产损失类第3份鉴证报告书,其编号应为该事务所法定编号24001加上自然年度2006,加上财产损失类别号码为04,再加上报告顺序号0003,即:备案表报告编号一栏应填写:240012006040003
  (二)纳税人识别号应填写客户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即13位4403开头的号码)。
  (三)按照涉税鉴证报告的不同类别进行以下分类:
  1.01为汇算清缴类;
  2.02为注销税务登记及清算类;
  3.03为土地增值税类;
  4.04为财产损失类;
  5.05为房地产完工产品毛利类;
  6.06为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类;
  7.00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别。
  四、鉴证报告签章格式
  涉税鉴证报告必须按照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在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前提下,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印章,经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加盖: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方可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九年二月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年检合格 津国税发[2009] 2009/12/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 川地税发[2007] 2007/7/3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 2012/5/11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浙税协[2010]9号 2010/3/1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税务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7/9/1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 津价费[2009]24 2010/1/1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5年度等级税务师事务所 冀注税协发[202 2025/4/15
关于保留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审批意见的函 国税函[2004]34 2004/3/1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的 2017/8/2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 鄂国税函[2007] 2007/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