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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6]15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1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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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2006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开展年检工作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年检工作。
  二、国、地税两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原则上由国税局牵头,地税局参与,组成联合年检工作小组,对属地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组织全面检查。
  三、年检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各地(市)国税局、地税局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部署本地区内的年检工作、汇总材料和报送材料。县(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材料。
  (二)为了避免税务师事务所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重复报送材料,明确由县(区)国税局负责接受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并会同地税局联合审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地(市)国税局。地(市)国税局将年检材料汇总并知会地税局后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以其税务登记证来确定其所属的县(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暂不年检。
  五、税务师事务所在8月15日之前向县(区)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地(市)税务机关要在9月5日之前将资料报送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时间为9月6日至9月20日。
  六、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报送年检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县(区)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和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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