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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为完税证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函[2010]6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28
实施时间: 2010-5-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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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满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业务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局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仅作为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使用。
  二、《完税证明》为一式二联。第一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第二联经纳税人(领取人)签字确认后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各联次均应加盖征税专用章。
  三、在开具《完税证明》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各项信息记录,并注意做好纳税人纳税资料的保密工作。
  四、《完税证明》须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的要求严格管理。
  五、《完税证明》代码为A27。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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