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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法[2010]4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19
实施时间: 2010-4-19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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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28号)转发你们。
  按照粤财法[2010]28号文的规定,《转发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6]123号)、《转发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15号)、《转发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08]116号)相应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附件2: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28号)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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