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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10]14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8
实施时间: 2010-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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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7〕2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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