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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病退鉴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人社字[2010]8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6-21
实施时间: 2010-6-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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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病退鉴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属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含国有改制企业中混岗的集体身份职工和原供销系统职工)。
  2.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申请年度内,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4.有医院诊断证明。
  二、申报程序
  1.病退鉴定按照本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审查、市(州)鉴定机构审核、省鉴定机构组织实施的程序办理。申请病退鉴定应提供本人持有的属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本人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证明,填写《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关系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
  2.档案托管机构负责受理病退鉴定的申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病退鉴定条件;编制申请病退鉴定人员名册;发放《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关系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审查填写情况并加盖公章;统一到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实申请人参保缴费情况。
  3.各级(类)档案托管机构将受理的符合申请病退鉴定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省级档案托管机构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报送,其他均向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报送。档案没有托管的人员,应通过档案托管机构办理。
  4.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重点审核:被鉴定人原单位是否属于国有改制企业;申请鉴定人因改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证明。审核合格的报送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5.各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核查申请人参保缴费情况并出具证明;按照相关政策为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批准退休的人员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其它事项
  1.鉴定费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2〕32号)等规定,每人收取180元。鉴定现场的辅助检查费用由医院按有关标准收取,被鉴定人自行承担。
  2.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按照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职工病退鉴定的程序办理鉴定事项。
  3.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病退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4.各市(州)应在2010年7月30日前,将填写好的《劳动能力鉴定表》报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地址:省政府2号办公楼一楼0118室,联系人:阚冰、刘子健,联系电话:0431-88905557.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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