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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关于调整2010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6-25
实施时间: 2010-6-2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8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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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金政发[2005]104号、金市劳通[2010]24号等文规定,企业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个人缴费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今年申报时间为6月28日至7月20日。具体申报工作规定如下:
  一、企业单位职工(含事业单位非编人员)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且缴费基数上限为6870,下限为1370,平均不得低于1550。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按不低于1750同时不高于6570申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个人每月最低需缴费315元。
  三、请企业单位从即日起到金华劳动保障网(网址:www.jhlss.gov.cn)首页中“网上办事”的“年度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申报”中下载本单位参保人员名单和汇总表,或携电脑U盘到市社保处(双溪西路215-223号二楼办事大厅)拷取单位参保人员名单。参保人员名单经单位申报确认后的电子文档U盘、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二份的纸质汇总表(用A4纸)于7月20日前报市社保处(网上下载的单位打电话到社保处查询下载密码,联系电话82377451、82375780、82375658)。
  四、单位或城镇个体劳动者逾期未报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由社保机构按不低于1550确定(原缴费基数高于1550的仍按上年核定基数为准);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费基数将由社保机构按不低于1750确定(原缴费基数高于1750的仍按上年核定基数为准)。
  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201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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