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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继续实施免收一个月社会保险费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15
实施时间: 2010-4-1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43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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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按照主管市长批示精神,2010年我市将继续实施免收1个月社会保险费政策。经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现将有关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2010年5月,地税机关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费少征收1个月。失业、工伤保险费由缴费单位自行零申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按照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核定单进行申报。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会经费的申报征收工作照常进行。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工会经费的补缴申报工作在5月份照常进行。
  三、少缴纳1个月社保费后,不影响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享受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
  四、各基层局要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利用地税网站、短信服务、办税大厅的电子滚动大屏幕等手段和媒介,将政策公开,做好宣传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保证落实好相关政策,真正为企业排忧解难,将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到位。
  附:关于2010年继续实施免征一个月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报告(市长批示)
  沈阳市地税局社保处
  2010年4月15日
相关附件:
关于2010年继续实施免征一个月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报告(市长批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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