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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人社明电[2010]1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2-8
实施时间: 2010-2-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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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另增加1.5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3、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到达70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到达80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但在2006年、2007年调整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另增加30元至50元养老金的女性退休人员,不再按本条规定另增加基本养老金。
  4、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另行增加养老金:
  (1)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三、资金列支
  已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从各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本次调待中央补助资金预拨各市,缓解当期基金支付压力。各地要抓好资金调度,确保增加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把握政策,抓紧组织实施,务必于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人,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养老金工作顺利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自2月9日起,各市(含所属县、区)养老金调整工作情况于当日下午5点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至调整工作结束为止。各市调整养老金工作结束后,总结报告于2010年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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