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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地税发[2010]1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5
实施时间: 2010-1-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阅读人次: 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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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直属分局、衢江税务分局:
  为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合近年来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的实际,对做好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我局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2009年度新成立企业,从当年度发生缴费月份起至12月31日止。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1、各缴费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的45日内,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进行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申报清算。缴费单位须如实录入年度社会保险费单位统筹部分汇算清缴申报表的相关数据。
  2、缴费单位应严格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所规定的项目归集“工资总额”,对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费进行汇算清缴。对有意做小“工资总额”,以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将移送稽查局,依法进行稽查。
  3、各分局应认真做好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年度汇算清缴审核工作。对企业申报的各项数据进行逐一核实,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要逐户进行社会保险费年度清算核查。从2010年3月份起,市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缴费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中发现的违规申报企业予以曝光,责令改正。
  4、为做好与社保部门的衔接,方便企业办理调整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各分局应于2010年4月底前,及时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社保费费款补、退工作。并于2010年5月底前,将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材料上报市局。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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