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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2]9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5
实施时间: 2002-6-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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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接省科技厅来文,要求给予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后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照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贵州省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基地、贵州省轻工业科学研究所、贵州省冶金设计研究所、贵州省化工研究所、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及所直属企业(不包括其它形式企业)可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对已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再退库。
  二、上述研究所及企业须经省科技厅确认,持企业工商登记材料及书面申请减免税报告报省直征收分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〇〇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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