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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0]8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3-25
实施时间: 2010-4-1
失效时间: 2012-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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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规定,结合我省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规定执行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问题重新规范如下: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房地产档案馆,可按本通知规定向利用房地产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的费用。
  二、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包括档案保护费、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和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三、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范围和档案保护费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规定执行。
  四、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份(卷、册)9元,需复印材料的,按A4纸每张0.40元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
  五、出具房地产证明费收费标准为:
  (一)个人房产:住宅每件为100元,非住宅每件为200元,办土地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每份10元。
  (二)单位房产:住宅每件为300元,非住宅每件为400元,办土地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每份100元。
  (三)出具无房证明的,每件为20元。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出具房地产证明(含无房证明)不得收费。
  (五)以上收费包含复制档案材料A4纸20张(含20张)以内,复制档案材料超过A4纸20张的,每增加一张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0.40元。需复制图纸的,可按市场价格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产权人需提供产权证明外,房地产转让或变更行为不得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4]489号)和《关于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房[2008]47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价费[2012]23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2-6-10
实施时间: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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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 闽价费[2012]23 20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