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建市场取得若干年房屋使用权的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三字[2000]19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27
实施时间: 2000-9-27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6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一)单位或个人出资兴建的房产不具有产权,而是具有若干年使用权,在此期间不再缴纳任何租金,其实质是租赁关系,因此,由产权所有人按实际收取的集资款金额依12%税率缴纳房产税。
  (二)鉴于房屋出租单位情况复杂,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经营正常,财务健全,能准确提供有关财务资料的单位,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可按使用权年限分期计征房产税;对经营不正常,财务不健全,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单位,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一次性计征房产税。
  (三)分期计征房产税的单位,中途变更产权、税务登记或法人登记,租赁关系没有承续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一次性补征房产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粤地税发[2004] 2004/6/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赤峰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内政字[2022]12 2022/12/26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修正]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0/8/10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 甘地税二[2002] 2002/4/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储煤仓征收房产税 内地税字[2007] 2007/1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各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2] 2002/10/10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 国家税务总局大 2023/6/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沪财税[2010]11 2010/1/2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外人员购买普通住宅免征个人 渝府办发[2025] 2025/5/1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 湘地税发[2010] 20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