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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舟地税发[2006]41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07]20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27
实施时间: 2007-2-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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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市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及门征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舟地税发[2006]41号,以下简称《文件》)下发后,各地在贯彻中反映出一些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文件》规定的门征税收政策应从2007年1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执行。
  二、从事品牌服装、酒类专卖店及其它高档商品品牌专卖专营店经营(具体范围由各税务分局自行划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应在2007年5月份(税款所属期)前调整为《文件》规定的“普通商业”征收率。
  三、普通烟酒、糕点、副食品店、综合便利店、自选商店不分区域适用于1%征收率。
  四、其他在短期内征收率调整有困难的行业,可根据《文件》第三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针对当地特殊行业、高利润行业规定不同的征收率,报市局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的精神,按以下原则处理:
  1、涉及面较广、范围较大、纳税人较多的行业,可分行业在2007年内逐步调整到位,具体调整步骤和时间由各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分局酌情确定。
  2、在当地比较特殊的行业和利润较高的行业,各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分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用的征收率,报市局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实行。
  五、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营条件较差,月经营收入或(定额)在5000元以下,确无应税所得的,可不再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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