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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发[2005]4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1
实施时间: 2005-11-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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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部门、处室,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城镇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市本级辖区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直属分局负责征收。
  目前,城镇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应征数额、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征收凭证、银行的数据反馈、对帐等工作规程,暂按市社保、就业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变。
  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应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增设一个专用的纳税编码,作为申报城镇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使用,并签订有关“一户通”扣款协议书。
  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总额,以专用纳税编码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分险种进行网上申报,并划入国库。
  四、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失业保险费的总额,以专用纳税编码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进行网上申报,并划入国库。
  五、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的征收凭证使用“一户通”系统同城委托收款凭证。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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