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关于进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4]73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30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47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征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精神,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仍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税所得率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5%。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帐建证,符合查帐征收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帐征收。
  三、各征管局接本通知后,要尽快做好调整、落实及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加强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四、原市局浙嘉地税政[2002]19号文件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 司发通[2020]29 2020/3/5
关于征求《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财办会[2021]3号 2021/2/9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税率 浙嘉地税二[200 2000/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穗地税发[2010] 2010/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 京地税个[2005] 2005/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湘地税发[2002] 2002/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挥城市功能优势 做强律 沪府办规[2023] 2024/1/1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司法局关于贵阳市律师事务 筑劳通[2004]3号 2004/1/1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粤地税发[2000] 2000/9/2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 内地税发[2002] 200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