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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1]130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0
实施时间: 2001-8-2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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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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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市局各直属征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及省局近期召开的所得税会议精神,红研究,现将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鉴于目前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上缴基数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逐步扩展的事实,和省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33号)要求,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不得按定额扣除以上“四金”,应根据纳税人实际上缴“四金”金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所得的企业,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所得时,必须履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三、各直属征管分局六征开具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的劳务发票时,应按规定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按金市地税征[2001]76号文件规定采用带征的办法;扣缴义务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按照浙地税二[2000]246号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高温补贴(冷饮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扣缴义务人应在发放当月将高温补贴(冷饮费)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工改增资”补发以前年度(或月份)工资,以及因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或工效挂钩扣发应按月支付的工资、奖金,考核后按季或年一次性返回给个人的部分,可以分解到所属月份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按季或年一次性计算发放的奖金或劳动分红、年终加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六、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红包”、实物或有价证券,如发放人(责任人)提供详细发放清单或证明材料的,可以按接受人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发放给本单位人员的,按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发放给外单位人员的,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如发放人(责任人)不能提供详细发放清单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发放人(责任人)不能提供详细发放清单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发放人(责任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应缴个人所得税均由单位代扣代缴。
  七、单位为个人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补交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作为个人所“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住房制度改革后,个人取得的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存入住房公积金的货币分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它补贴收入(如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个人领取现金的一次性住房补助),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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