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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回扣收入、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0]12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7
实施时间: 2000-1-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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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各证券交易营业部、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1999]271号文件规定,现就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回扣收入,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股东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自1999年1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年1月1日前已办理个人股东帐户销户的个人,其1999年11月1日至销户日该股东帐户资金产生的利息,不再补征个人所得税。
  三、以上股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各证券交易营业部在向股民支付收入或所得时代扣代缴。
  四、各证券交易营业部应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向总机构反映情况,正确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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