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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规费[2004]68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5-9
实施时间: 2004-5-1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94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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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市社保处: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提高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质量,避免出现税务登记注销而社会保险登记未注销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流程规范如下:
  一、税务分局受理企业注销登记申请,应要求企业提供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根据ISO9000规程和浙江地税征管业务规程做好相关业务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结算清缴税款”一栏中注明“无社会保险费欠费”,连同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转交市社保处。
  二、市社保处收到各税务分局转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在二日内审核并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在“收缴税务机关发放证件”一栏“其他有关证件”项中签署“已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加盖公章,留一份存档,其余三份转交所属税务分局。
  三、各税务分局收到市社保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注销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按月向市社保处提供本月注销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情况。
  四、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九日

相关附件: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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