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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6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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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请于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纳税个人。
  纳税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1)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周一至周五)办理自行纳税申报。(2)采取邮寄申报进行申报。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或登陆大连地税网站个人所得税子网页(http://www.dl-l-tax.dl.gov.cn/sds/)查阅、下载有关自行申报的法律法规、申报表格、申报流程以及疑难问题解答。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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