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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法[2003]98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
实施时间: 2003-7-2
失效时间: 2006-1-19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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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财政局各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粤财法[2003]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我市以下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全市(包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饮食业和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降低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征收定额。
  (一)广州市区(不包含番禺区、花都区)内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06号)第十四条“对广州市区(不包含番禺、花都区)内的客运出租小汽车业户、公路客运业户按现行纳税定额下调50%”的规定执行;(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的财税部门根据受非典型肺炎影响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本区(县级市)减征幅度。
  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征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
  四、除上述行业外,其他有关行业减征教育费附加仍按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通知》(穗财综[2003]876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粤财法[2003]40号(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废止2004年底前印发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财法[2006]5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19
实施时间:200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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