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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09]89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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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巳对个人从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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