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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赔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个所字[2000]15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
实施时间: 2000-6-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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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测算,我省2000年免征标准确定为22000元,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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