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赔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个所字[2000]15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
实施时间: 2000-6-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7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测算,我省2000年免征标准确定为22000元,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 京国资发[2017] 2017/9/19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 京财企[2012]57 2012/5/2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 厦国资稽[2019] 2019/11/18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 黑龙江省第九届 2002/8/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 辽政办发[2018] 2018/9/7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 津政办函[2017] 2017/12/2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 陕政办发[2017] 2017/1/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国有企业经 沪财企[2024]10 2024/2/23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2024/12/2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宁国资发[2025] 2025/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