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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人社发[2010]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3-25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620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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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的规定,已纳入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养老生活补助标准
  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45元。
  三、资金渠道
  (一)补助标准200元部分,执行2008年资金负担政策,即:59个省直管县由省、县按8:2负担,其余县(市、区)由省、市、县财政按7:1:2负担;
  (二)补助标准45元部分,80个省直管县由省、县按8:2负担,其他地方由省、市、区财政按7:1:2负担。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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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10月22日
我是90年参加大集体工作,单位倒闭了,社保单位有我们的底案,像这样的情况我吗能不能续保?要交多少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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