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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所发[2000]3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9
实施时间: 2000-6-1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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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决定,我省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按山西省统计局发布的我省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给予免征,2000年度定为18405元,以后年度的免征标准由省局逐年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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