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所发[2000]2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23
实施时间: 2000-5-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1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各地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的征收管理普遍偏松,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为此,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1999年底前,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尚未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的证券公司要限期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近接中国证监会太原特派办反映,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地税所发[1999]67号)下发后,有些政策不明确,各地执行时间不统一。为此,明确如下:
  一、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其应缴税款由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二、检查执行时间从1997年1月1日起,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税。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3/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 厦地税函[2009] 2009/1/1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 粤地税发[2001] 2001/3/12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有关应税所得征收管 津地税所[2002] 2002/1/25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陕 2018/6/1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 青地税函[2006] 2006/11/3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闽财税[2005]40 2005/7/1
国家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关闭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综 2018/1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 国税发[1999]24 1999/12/24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4/8